國際合作與兩岸交流推動相關辦法及文件下載

一、亞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全校各單位進行國際學術交流合作,鼓勵全校各單位依其專業屬性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主動簽訂交流合作協定,特訂定亞東學校財團法人亞東科技大學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簽訂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可分為校級或研發及教學級兩類,並由本校或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之一方主動提出,各類簽定簽約單位如下:

(一)校級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簽約人為校長。

(二)非校級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簽約單位為各行政單位或教學單位。

三、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之簽訂依下列原則考量:

(一)雙方平等互惠。

(二)地區、國家、學校及院系所的多元化。

(三)對方之學術地位、學術背景及提供的條件與本校學術發展方向之符合程度。

(四)備忘錄有效期限最長五年,屆期前半年可視需求辦理續約或更新。

四、本校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簽訂備忘錄,應經下列行政程序:

(一)屬校級之備忘錄,除為舊約之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之性質者,得提送行政會議報告者外,其餘應提送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始得進行簽約。

(二)屬非校級之備忘錄,經簽約單位之單位會議通過,應提請所屬一級單位會議通過後,提送本校行政會議報告。

五、擬簽訂之備忘錄在提本校行政會議討論或報告前,應檢附下列文件簽會研發處全球事務處:

(一)申請表

(二)擬訂定備忘錄之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簡介(舊約之續約或更新者免附)。

(三)備忘錄草案

六、備忘錄生效後,校級備忘錄正本存於全球事務處,非校級備忘錄正本由簽約單位妥為保管,影本送全球事務處備查。備忘錄內容有所異動時(如終止、修正等)亦同。

七、全球事務處暨本校各單位應定期評估備忘錄內容執行情形作為續約或修約之依據。

八、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